
媒介:語言政策統合 翻譯意義 1、 說話政策相幹法案 (一) 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二) 歐盟憲法內說話政策相關內容 2、 歐盟說話問題 (一) 翻譯本錢 (二) 少數說話問題 三、 歐盟語言政策首要政策計畫 (一) 語言數位化計畫 (二) 移民後世後代母語教育計畫 (三) 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 (四) 配合體外語講授推行計畫 (五) 新一代的教育和練習方案/公民 翻譯步履方案 4、 歐盟語言教育政策評估 長處: (一) 重視說話教師的訓練與進修 (二) 正視地區與少數語言 (三) 增添歐洲人民的認同感 瑕玷: (一)說話進修集中三大說話 (二)計畫 翻譯行政法式過於複雜 5、 結論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歐洲同盟語言政策(上)


媒介:說話政策統合的意義 擬定一個有用的說話政策,可以凝集歐洲市民 翻譯「歐洲意識」,強化其「歐洲認同」,以到達深化歐盟整合的根底 翻譯社第一任執委會主席哈樂許戴(Walter Hallstein)就建議在執委會下增設翻譯局(Interpreting Division)來解決說話溝通上的障礙,跟著歐盟整合的廣化,成員國彼此溝通上的艱巨度、複雜度以日益增添,翻譯局也擴大為「結合翻譯預會議辦事處(The Joint Interpreting and Conference Service 翻譯公司JICS)」。 單一市場中 翻譯四大暢通流暢為例,「人員的自由暢通」這個計畫若是沒有足夠 翻譯說話能力,則結果一定受到限制,社會互動也必將遭到艱巨。歐洲同盟的整合,致使了歐盟說話問題,包羅了「溝通問題」、「翻譯本錢」、「說話權」和「市民權」等問題,乃至開始有人思慮歐盟說話政策的需要性,以用來促使歐盟與歐洲市民的的互動,可以或許加倍慎密地融會;而說話政策中所涵蓋 翻譯:「配合體外語講授推行計畫」、「區域及少數說話推行計畫」、「說話數位化計畫」、「移民後裔後代母語教育計畫」等等則是用來解決上述的問題,除此以外也是用來增進歐洲市民的歐洲意識和歐洲認同的目的。 為什麼歐洲說話政策計畫實施之需要性安在?我們先來檢視各會員國內說話利用的景象(見圖一) 翻譯社根據圖中顯示,歐洲說話利用 翻譯種類則可以分為四大類:(一)語言族群局限涵蓋全部歐盟:此類指的是各成員國 翻譯官方說話。(二)說話族群僅限於某成員國境內:例法國的布列塔尼亞語、英國 翻譯威爾斯語、義大利 翻譯薩丁尼亞語 翻譯社(三)說話族群分布在兩個成員國以上的:例歐西丹語分布於法國、西班牙和義大利;加泰隆尼亞語分布在西班牙和法國;佛利斯語分布於比利時、德國和荷蘭;拉普蘭語分布於芬蘭和瑞典。(四)無特定範疇性的說話:猶太人利用的意第緒語(Tiddish)、吉普賽民族利用的羅馬尼亞語。 單一歐洲法生效以降,創設無疆界的歐洲內部市場,正式歐洲整合的焦點,單一歐洲法第8條A項劃定:「所謂的歐洲內部市場(the Internal Market)指 翻譯係一個無國界的地域。該地域內貨色、人員、辦事和本錢的自由流暢遭到充裕 翻譯保障」表示著歐洲的整合不再只是經濟條理的整合,同時以擴及社會條理的整合,且單一歐洲法傍邊初次提出「凝集(Cohesion)」 翻譯概念,強調各成員國之間經濟與社會層面 翻譯協調一致,在經濟趨向一致同時,不意味著剔除各成員國分歧的說話、文化、認同和傳統,反而是更佳的尊敬,讓歐洲市民可以或許再歐盟任何一個角落,自由的工作生活居住和進修,不因國籍、種族、文化和說話而有所隔膜。 單一市場架構下 翻譯自由暢通,借使倘使歐洲市民,除母語以外不具有任何第二外語(歐盟會員國中其他國度或民族的語言)能力,將導致其與新情況的互動產生問題,進而有順應不良 翻譯景遇,流通意願也隨之下降,所以歐洲市民 翻譯說話溝通能力,將影響其在歐盟境內自由流通的因素之一。 由於說話的多樣性,說話政策的擬定也非分特別的辣手,歐盟曾於1974年歐洲議會中,兩名議員曾向執委會提出簡化工作說話的請求,但願歐盟將拉丁語列為工作說話之一,並建議拉丁語應當為配合體 翻譯第一外語,亦作為配合體機關開會時的獨一工作語言,但此計畫並沒有法統籌到共同體各成員國與其境內多元文化和多種官方語言的既定事實,是以於英國到場後,即遭到否決。一樣的,「聯合翻譯預會議辦事」部門的組長范荷芙女士(Reneée Van Hoof)也曾提出歐盟各機構說話利用的構思,將會議分成三個層級,簡化性 翻譯、常常性 翻譯和典禮性的會議,依造各不同場所使用分歧的官方說話,最多兩到三種,但事實哪些說話該被排入使用,各會員國仍不可能絕對讓步,最後計畫沒有付諸實施。 最後我們可以說,歐盟 翻譯說話政策最主要的目標是設立建設歐洲市民社會 翻譯群體主義,強化分布在各成員國裡的公民,可以增加歐洲同盟的集體認同和市民社會 翻譯豎立,而又兼顧各成員國及國內區域內少數族裔的語言文化遺產得以遭到庇護和傳承 翻譯社 1、 語言政策相幹法案: (一)從歐體到歐盟憲法期間 *1957年3月25日,義大利,羅馬條約第217條:保障共同體各官方說話的法定地位。 *1958年4月15日,比利時,布魯塞爾第1號說話規章(Language Regulation):歐盟所有 翻譯官方說話在歐盟境內各範疇的利用權力;內容:(1)共同體 翻譯官方與工作說話為德法義荷四種說話。(2)成員國或附屬於某成員國之主權的小我,像配合體機關遞交文件時,得以遞交者選擇任何一個官方說話,共同體並以此說話答複 翻譯社(3)共同體文件交給各成員國得使用該成員國官方說話。(4)規章及各種文件簽訂得利用四種官方語言。(5)官方公報須列印成各官方說話 翻譯社(6)特別案件得依共同體劃定選定說話利用 翻譯社(7)共同體法院訴訟程序的說話利用,根據歐洲法院訴訟程序規定 翻譯社(8)成員國若利用兩種以上官方說話,將依依依搬性法律之規定決議語言利用。 *1976年,執委會,入手下手SYSTRAN計畫(後面詳細介紹)。 *1977年,「外來移民後世子女說話教育問題指令(Council Diretive)」,第2條:外來移民昆裔子女教育,歐盟僅於需要時提供相幹輔助辦法;第1條:合用對象,將僅限於來自歐盟其他成員國 翻譯外來移民 翻譯社 *1977年,第486號指令:歐盟得於需要時輔助個別成員國之教育措施,以保障歐洲市民的母語教育權。教育權屬於各成員國當局的權限,歐盟無權干涉各成員國之教育政策,僅居於輔助角色。 *1978年,第79號指令,明訂為了在貨色的自由流暢和保障消費者上取得均衡,貨物在運銷該成員國時,貨色仿單或商標至少要用一種該國人民益於聊解的說話 翻譯社 *1980年,歐洲議會,通過「區域及少數說話(Arfé Resolution)」抉擇案:強化去除文化中間化(culture decentralization),而應當強化文化上 翻譯市民權(cultural citizenship)以尊重多元文化的特質,增強各區域間 翻譯文化交換,而將弱勢的文化族群和歐牛耳要語言族群視為同等地位。 *1982年,部長理事會,第752號決定(Council Decision),成立EUROTRA計畫(後面具體介紹)中的管理參謀委員會,輔助執委會完成此計畫。 *1984年,執委會,「歐洲教育政策宣言」,指出歐洲市民除母語外,應最少學習一種歐洲說話,執委會強調,歐洲市民在歐洲整合的架構下,至少應具備兩種以上 翻譯歐語能力,便利面臨歐洲整合對其所帶來的衝擊。 *1989年,部長理事會,第410號決議(Council Decision),指出歐盟在發展機器翻譯系統時,應注重專有術語(Terminology)資料庫(Eurodicautom)與專門性翻譯辭典的研發和准確性。 *1989年,執委會,「教育決議書」,將吉普賽人及其他外來流動性生齒納入歐盟教育系統之下。 *1992年,荷蘭,馬斯垂克條約:(1)第126條第1項:共同體應藉由激勵成員國間 翻譯合作以助於教育品質的提昇,並於必要時撐持或津貼其活動;於同時,配合體應尊重各成員國對於其教育內容、教育系統的組織與文化和語言之多樣性的職責 翻譯社(2)第2項:推行歐洲層級之教育,尤其透過教育及傳佈各成員國之說話。 *1994年,部長理事會,決議歐盟得與EFTA國度(指冰島、挪威、瑞士、列茲敦斯登三國)就勞工語言教育方面進行合作 翻譯社 *1995年,執委會,將LINGUA計畫納入SOCRATES計畫,並與EFTA國家進行教育合作。 *1997年,荷蘭,阿姆斯特丹公約:僅將條約挨次從新編排,以第149條取代馬約 翻譯1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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